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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法律问答009』如何正确规范引用法条

  问题

  随着药品监管立法的修订完善,如何在法律适用正确适用和援引多项法律如何引用新法和旧法?如何规范引用法条条款?

  解析

  一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二修订条文的引用

  目前,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通过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 2017年5月4日再次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华人民和令第709号修正。另外,2020年1月3日,常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尚未公布施行。

  在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别表述。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89年通过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华人民和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华人民和药品管理法第××条,也可以简化为2015年修正的华人民和药品管理法第××条。

  三第×项的表述

  根据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9.引用法律条文第×项的表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 项,不表述为第×项。如应表述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不应表述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如某条没有分款,而只有分项,则不写第第×款,写明第×条第×项即可,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若某条下有两款以上,则需注明第×条第×款第×项,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四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

  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

  又如,药品生监督管理办法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生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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